济南大学医院工作条例
第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全心全意为师生患者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中心工作,做好校园公共卫生管理和师生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条 切实履行医院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等职能,做好师生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等工作。以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不断完善医院各类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医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医院工作正常进行(详见医院制度汇编)。
第四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政治核心,分管医德医风建设、全员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会管理工作、共青团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执行,保证医院中心工作的实施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面负责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部门实行技术主管负责制。
第六条 医院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院的生命,医院设立医疗质量控制、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等委员会(小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保证工作。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医院要积极协助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等文件精神,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卫生、学生饮食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充分发挥师生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用,最大限度满足师生医疗需求。同时认真做好师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