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居民医保大学生参保指南

作者: 时间:2018-03-13 点击数:

2018年度居民医保大学生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

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大学生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属于本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优抚定补对象的大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参保缴费

(一)2018年度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缴费标准(元/年)

普通大学生 120

免缴费大学生 个人不缴费

政府全额补助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大学生参保缴费期,自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保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

(三)缴费方式

大学生参保费用由所在学校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并于12月31日前,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重度残疾、低保大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定补对象的大学生,在缴费期由所在学校经办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

四、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对应医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一)住院待遇

大学生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和强直性脊柱炎。

(三)家庭病床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的。

(四)生育医疗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大学生,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

(五)意外伤害待遇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六)普通门诊待遇

大学生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大学生,由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七)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参保大学生使用已通过省人社部门遴选和谈判确定的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限定生产厂家、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及临床适应症,以下简称特药),且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取药发生的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五、居民医保大学生待遇标准一览表

项目 大学生

缴费标准 120元

住院 待遇 三级医疗机构 65%

二级医疗机构 75%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85%

起付线 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200元

最高支付限额 20万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普通门诊待遇 校医院 65%

起付线 无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 400元

门规待遇 起付线 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只负担一次

报销比例 同住院

生育医疗待遇 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家庭病床待遇 同住院(社区、乡镇卫生院)

意外伤害待遇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大病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

贫困大学生待遇 1.经鉴定符合居民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门规医疗时不再负担起付标准;2.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3.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大学生,大病特药不设起付标准。

注: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为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为80%。

© 1995-2018 University of Jinan 济南大学医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