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4〕21号)、《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4〕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济南大学学生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学校设立年度预算,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主管单位为济南大学。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救助范围:
(一)具备济南大学学籍,且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学生,符合救助条件,均可获得救助。
(二)学生因病身故,给予身故学生家庭适当补贴。
(三)学生罹患大病或特殊疾病,医疗费很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给予部分报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由“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计财处、学工处(部)、研究生院、审计处、纪委、监察室、法律事务中心、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大病救助由校医院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基金救助政策及办法。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由学校设立预算,额度为30万元。
第十条 本基金单列帐目,实行独立核算,不得用于本基金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救助额度:
(一)医疗救助:根据省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比例,对已参保学生医疗救助额度如下。
1、因病身故,给予身故学生家庭补贴10000.00元。
2、一个医疗年度住院费自负部分超过1.5万元给予分段救助。
(1)自负1.5万元以上至3万元,救助比例为40%。
(2)自负3万元至5万元,救助比例为50%。
(3)自负5万元以上,救助比例为60%。
最高救助额5万元。
(二)其他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开会研究,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医疗文书和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对合规医疗费进行核算,除去省市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确定自负部分,按上条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本基金每年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为会计年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