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老师们的一封信--关于严格执行省直医保门诊就诊规定相关事宜

作者: 时间:2020-11-25 点击数:

各位老师:

你们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158号令)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近期对我院医疗保险稽核检查的要求,依据《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就我院省直医保医疗服务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医保卡使用医保基金报销结算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为他人开具药品用医保基金报销结算。

2、取药时门诊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及注射针剂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处方量不超过30天量;中医推拿、各种灸疗、理疗等治疗,一次处方不得超过5次;严禁开取单味中草药品;对违反规定产生的费用,省社保局不予结算,违规情节严重的,省社保局可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整改后方可恢复。

3、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短期外出需 带药的,所带药品限本人慢性病日常用药。一次带药量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经单位确认后,到定点医院(目前限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两家),取药后社保卡暂留医院医保办或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锁定,期间在定点医院不能刷卡结算。

4、《山东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中限定性药物,鉴于我院资质等实际情况,按医保规定,对部分常用限定用药如确需使用,须提供患者上级医疗机构病历及诊断证据等,经校医院审核备案后,持病历和证明到门诊开具。

5、40岁以下教工如需取慢性病用药(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须提供患者上级医疗机构病历及诊断证据等,经校医院审核备案后,持病历和证明到门诊开具。

6、校医院医保办将根据省医保办要求,及时做好省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将本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就医的,伪造、编造病历、处方、病症诊断证明和医疗票据的,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7、为便于管理和教工就医,医院门诊将开设教工就诊窗口,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使用同时,为老师们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请各位老师给与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0531-82767120、89736335。

济南大学医院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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